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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过失犯罪与罪刑法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9 11:00)     点击:125

  区分过失犯罪与罪刑法定

  现行刑法分则中,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制情况分列为两大类:

  第一,是专门性的过失犯罪;又称独立性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均属专门的过失罪。离奇的是,刑法分则对此类专门的过失犯罪,罪状描述中都没有出现“过失”的字眼,而是以“事故”、“玩忽职守”、“失职”等替代性语例称代之。

  第二,是非专门(非独立)性的过失犯罪,又称选择性过失犯罪,如故意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投毒罪与过失投毒罪,等等。可见,就非专门性的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原本相同,只是因为在主观不法要素上,刑法特别规定“过失”致该后果者也为罪,此类犯罪方才不仅表现为故意,而且表现为过失。

  在非独立性的过失犯罪立法模式中,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款采取了下述三种立法模式:(1)通过同一法条的同一款分别规定同种行为下的故意罪与过失罪; (2)通过不同法条将同种犯罪行为设定成故意与过失罪态;(3)通过同一法条的不同款项将此同种犯罪行为设定成故意与过失。

  这当中,首先,通过同一法条同一款分别规定同种犯罪行为下的故意罪与过失罪的情况,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极为少见。仅包括:其一,现行刑法典第398 条。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见,过失罪在其中只是选择性罪名。其二,现行刑法第432条。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其次,分则通过“不同”法条设定的选择性过失犯罪相对较少。如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规定、刑法第233条则属“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4条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5条则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后,分则通过同一法条的不同款项设定的选择性过失犯罪相对最多。如现行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放火罪、故意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同条第二款则为上述同种行为的过失犯罪。再如刑法分则第124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故意、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分则第324条第1、3款分别规定了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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