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共同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9 10:55) 点击:123 |
过失共同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1)业务和职务过失从重处罚原则。 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了特定职务、业务的共同主意义务,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情况下比普通过失要严重许多,比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因此法律规定对职务、业务过失共同犯罪从重处罚是完全有必要的;用刑罚的严厉性督促职务、业务中负有共同注意以务的行为人更好的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明确区分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合原则。 在对过失共同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一定要对过失共同犯罪和过失竞合加以明确的区分,不能任意加大处罚范围,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整体责任原则。 按传统的处罚过失共同犯罪,即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原则,每个行为人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而这部分责任是与其过失行为相适应的责任。而事实上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却无法提供较确切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这样会出现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衡。因此对过失共同犯罪因适用整体责任原则,每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都负有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衡,做到真真的不枉不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