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的统一和等量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3 02:30) 点击:122 |
人的精神权利是平等的,从精神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不分受害人财产的多少、地位的高低,在相应的一个地区应执行一个赔偿标准。不论是无业人,还是高收入的人,他们在同等伤残的条件下,精神痛苦应推定是一样的,不应以收入的多寡来作为赔偿不同数额的标准。 为便捷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除法官自由裁量权外,有必要对赔偿制定一定的标准。建议采用下述方法: 1、以典型案例作上限标准 以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最少不应低于是1000元。 2、系数标准 有原有伤残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相当于伤残补偿金融市场50%至于100%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比数。具体适用中,在确定伤残等级及补偿金后依然50%至于100%判定相对应的精神赔偿金。 3、统一标准 死亡补偿金是固定的,社会也是普遍接受的,可以此为中线标准,上划十个等级解决植物人、瘫痪人等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下划十个等级解决一般肢体损害带来的精神赔偿问题,每等按劳取酬10%递升或递减,最高不能超过去时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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