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工具途中发生车祸 未签合同自己买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3 02:26) 点击:104 |
20天前,眉山东坡区富牛镇居民郭明华应同乡“刘老四”邀请,到省道106线边坡排水沟治理工程仁寿县龙正路段工地上做工。4月10日上午,郭明华骑摩托车替人送工具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腓骨骨折。时至昨日,郭明华遭遇交通事故已过去12天,但肇事一方逃逸难追责,用工方拒绝支付医疗费。“我是上班期间遭遇的交通事故,医疗费该谁付?” 意外:送工具途中出车祸受伤 4月3日,省道106线仁寿县龙正路段边坡排水沟治理工程开工,应同乡“刘老四”邀约,郭明华到该工地做工。 4月10日上午8时30分,郭明华接工地承包人周吉林的电话指示,骑摩托车送锄头到指定位置。返回施工点途中,他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左腿小腿部位当场血流不止。肇事摩托车驾驶员见自己和所载乘客并无大碍,一句话也没说便骑车而去。郭明华赶紧将其车牌号记录下来,然后报警。 昨日,仁寿县交警大队龙正中队中队长余明勇介绍,因记录的车牌有误,肇事摩托车至今尚未找到,此起事故责任目前尚难划定。 医治:伤势严重无钱做手术 郭明华被送至龙正镇卫生院,花费100多元医疗费后,郭明华的腿伤更加严重。郭明华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后,向工地承包人提出转至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 郭明华说,经眉山三医院诊断,其左腿腓骨已粉碎性骨折,手术所需要医疗费近4000元。郭明华说,他致电给承包人周吉林。哪知道,对方竟一口回绝了他的请求,原因是郭明华到该工地上班,不仅没有直接与周吉林签订用工合同,且其遭遇的事故并非发生在工地上。后在郭妻和女儿的强烈要求下,周吉林向医院缴纳1000元医疗费。 用工方:工地外受伤不买单 昨天下午,周吉林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郭明华是通过另一分包人”刘老四“来工地上班的,从合同关系讲,郭明华与周吉林没有直接关联。同时,尽管受伤时间为上班期间,但郭明华受伤的地点位于工地外,且受伤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所以用工方没有任何义务为这起受伤事故所花医疗费买单。 律师说,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尽管郭明华没和用工方签订用工合同,但此次受伤时间在工作期间,可找雇工方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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