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始于春 一案在于“和”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1:24) 点击:275 |
呼和浩特律师分析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满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因疫情管控原因在异地无法参与庭审,办案法官王立强通过电话和微信交流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了案件事实。原来,满某某未及时支付徐某某的劳务费,满某某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执意不给付劳务费。 法院审理 法官通过微信的方式耐心主持调解,在法官积极向满某某释法明理后,被告也从一开始的拒不配合到积极同意与徐某某协商,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下来,了解到彼此都有“难处”后,各自“让一步”,当天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拖欠徐某某的劳务费。徐某某收到劳务费后,主动申请撤回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好”,案解事了。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在《民法典》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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